宏观质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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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编辑部稿费、审校费计发办法(试行)


发布人: admin    审批人: admin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4-03-16


为保证《宏观质量研究》内容的质量,维护文字作品创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宏观质量研究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稿费、审稿费、校对费等编审费用的计发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计发原则

(一)本刊根据稿件的质量高低、写(译)作的难易酌情付给稿酬,未被采用的稿件一律不计发稿费。

(二)本刊稿酬、审校费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每期结算一次。

(三)支付稿酬、审校费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四)本规定的稿费审校费为可变标准,编辑部将根据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标准,不定期作相应的调整。

二、稿费计发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

(二)翻译作品:每千字20元至80元。

(三)注释:说明性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非说明性注释部分不支付稿酬。

(四)院士或者著名学者的稿件,根据情况可特殊处理。

三、审校费计发标准

(一)审稿费每篇100元。

(二)校对费每千字3元。

(三)刊物出版后,若有重大校对错误,但不需重印,扣除责任编辑的校对费;若由于校对失误需重印刊物时,不但要扣除校对费用,同时责任编辑要酌情支付一定的重印费用。

四、发放方法

(一)编辑部按照计发标准拟出稿费、审校费的发放表,报院办公会进行审核。

(二)编辑部专职管理人员根据已经审核并同意发放的稿费、审校费发放标准进行稿费、审校费的发放。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宏观质量研究》编辑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宏观质量研究编辑部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