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宏观质量研究》内容的质量,维护文字作品创作者和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宏观质量研究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稿费、审稿费、校对费等编审费用的计发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计发原则
(一)本刊根据稿件的质量高低、写(译)作的难易酌情付给稿酬,未被采用的稿件一律不计发稿费。
(二)本刊稿酬、审校费只适用一次性付酬方式,每期结算一次。
(三)支付稿酬、审校费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四)本规定的稿费审校费为可变标准,编辑部将根据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标准,不定期作相应的调整。
二、稿费计发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
(二)翻译作品:每千字20元至80元。
(三)注释:说明性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非说明性注释部分不支付稿酬。
(四)院士或者著名学者的稿件,根据情况可特殊处理。
三、审校费计发标准
(一)审稿费每篇100元。
(二)校对费每千字3元。
(三)刊物出版后,若有重大校对错误,但不需重印,扣除责任编辑的校对费;若由于校对失误需重印刊物时,不但要扣除校对费用,同时责任编辑要酌情支付一定的重印费用。
四、发放方法
(一)编辑部按照计发标准拟出稿费、审校费的发放表,报院办公会进行审核。
(二)编辑部专职管理人员根据已经审核并同意发放的稿费、审校费发放标准进行稿费、审校费的发放。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宏观质量研究》编辑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宏观质量研究编辑部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