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铁路局的消息,《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铁路行业第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方面的规章,也是国家铁路局贯彻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
《办法》分总则、产品缺陷调查、召回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35条。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为规范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铁路专用设备市场秩序,促进铁路专用设备质量不断提升,明确了铁路专用设备缺陷召回范围及程序,强化了铁路专用设备生产和使用企业的主体责任,界定了召回各方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
应该说,《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知道,铁路不同于一般的行业,特别是其专用设备,其质量如何,是否经得住检验,对于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此次《办法》的出炉,对于从源头上堵住缺陷产品,从责任上强化质量意识,从处罚上形成“质量至上”的浓厚氛围,进而为推动铁路专用设备的安全性,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对于进一步规范铁路专用设备市场秩序,促进铁路专用设备质量不断提升,有着十分重大的积极的意义。
这是铁路行业的首个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方面的制度,是“破天荒”的第一次,它不仅对于铁路行业意义非凡,也是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一次成功“扩军”,体现了缺陷产品召回理念更加得到不同行业的认同和社会的认可。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换言之,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定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例如,先后出台的《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等。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是最早从汽车领域开始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随后慢慢扩展到食品、儿童用品等领域。不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还处于不断完善当中。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从我国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以来的实践来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等众多优点。不过由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的时间不是很长,目前社会上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的认识和认知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出现了对其理解错误和部分企业不积极履行责任的情况,此次铁路部门能够在质量安全监管中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无疑对于该制度的推广和理念的普及起到积极的作用。
缺陷产品召回,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我国应该继续完善和推行这一制度;另一方面,也希望更多的行业学习铁路部门,普及缺陷产品召回理念,积极引入该制度确保消费安全。
来自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