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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信业务资费全面放开 由企业自主定价


发布人: Tony    审批人: Tony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4-05-10


新京报讯 (记者林其玲)昨天,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放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文件提出,对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这意味着电信资费完全市场化,由企业自主定价,国内终于走进资费市场化时代。

电信企业可以全面灵活的自主定价权,对进一步鼓励电信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对资费的调控作用,全面提高电信市场经济运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通告》所述内容,自2014年5月10日起执行。

鼓励提供更优惠资费方案

两部委在通告中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决定放开各类电信业务资费。包括固定和移动的本地、长途、漫游语音,短消息,数据业务等所有电信业务资费。

《通告》表示,从2014年5月10日起,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废止了涉及电信资费审批的相关文件。同时要求,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

据悉,此前运营商对资费制定具有“一定范围自主权”,即运营商在内部设有一定的指导规则,并设置资费上线,运营商确定资费收费标准后需要上报。

早在2002年9月,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曾宣布,对IP电话等已经形成比较充分竞争的34项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除了一些重大的全国性的基础电信业务资费,比如固定本地电话基本资费和移动电话基本资费仍然是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商称有利于竞争

中国移动相关人士表示,《通告》不会对资费产生直接影响,资费如何变化还要看市场、客户等诸多因素,但从长期来看,有利于竞争。中移动称,将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最终让广大消费者得到最大实惠。中国联通人士则表示,目前运营商之间的价格战已经很厉害了,通讯业已经是充分竞争的市场。

电信行业专家曾韬认为,资费定价权下放到企业是水到渠成的结果。在中国目前的垄断行业中,电信业是自由竞争程度最高的行业,因此短期内不会有太大影响。但从长期来看,会进一步激活电信市场,让消费者得到更多实惠。

2012年4月,浙江联通宣布推出“2G用户随意打”活动,用户只需缴纳月费3元,本地拨打浙江联通用户完全免费。此举在通信业内引发了大讨论。有业内人士称这是联通打破铁幕的一种尝试,也有人称之为自杀式袭击。但工信部很快介入,喊停该活动,有业内称是对手“告状”。

曾韬说:“今后就不会存在这个现象,运营商不需要走流程,不需要审批,能够快速对竞争对手做出回应。”曾韬认为,今后像浙江联通的活动会经常出现,其他运营商也不能再通过“告状”打压对手,更常见的反应是跟进。

附:公告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决定放开各类电信业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二、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资费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资费透明度,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所有面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在计费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至少提供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费用信息,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五、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电信资费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低廉、更透明的电信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本地电信企业的指导、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执行。《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 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