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质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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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虹】以改革释放质量创新的巨大红利


发布人:     审批人: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5-12-27


在上两期专家视点中,我从“质量创新的内涵”和“质量创新是宏观经济重要的供给管理”两大方面,详细分析了质量创新对提高我国发展质量的重要作用。本期专家视点中,我将围绕“以改革释放质量创新的巨大红利”来进一步阐述。

三、以改革释放质量创新的巨大红利

质量创新对我国十三五期间的发展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重要的作用,目前还不能真正的得到体现。原因就在于,我国现有的体制和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质量创新的抑制作用。主要的表现就是,过多的政府管制限制了质量创新的市场功能,企业和消费者还不是真正的质量主体;缺乏市场化的质量信息主体,导致质量信息不对称得不到有效解决;质量的社会组织得不到有效发育,质量共治的局面还没有形成。因而,要使质量创新成为我国发展质量的重要动力,只有通过改革才能真正释放质量的巨大红利。

1.发挥市场在质量创新中的决定性作用

市场是质量的根本属性,无论是质量安全的治理,还是质量发展的推动,都取决于市场竞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具有内生的通过质量创新获得利润的动机,所以有最大的动力去推动质量的提高。消费者作为市场的购买者,天生的就偏好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因而,正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供求关系,决定了质量的发展和质量创新。尤其要指出的是,市场对质量创新的决定性作用,绝对没有什么特殊性可言,无论是哪个经济体,也无论是什么样的发展阶段,离开了市场就不可能有质量创新。

企业是质量创新的主导。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能清楚地证明,企业是推动质量创新的主导力量。企业对质量创新的推动,完全取决于内在的利益动机,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企业只有通过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才能获得竞争的优势。我国质量体制改革的根本,就是要回归企业是质量创新的基本面。无论是制度规划,还是政策设计,都要着眼于企业质量创新主导力量的发挥。要真正大幅度地减少质量管制壁垒,尤其是过多的事前审批,包括一些证明阻碍企业质量主体地位的认证和许可。政府减少质量领域的事前审批,不仅不会削弱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水平,恰恰可以改变企业利用政府的许可和审批来证明自身质量的状况,而只能用自身的质量信号向市场传递自己的质量状况。可以说,没有政府管制的减少,就没有企业质量创新主体地位的确定。只有以无数个企业作为质量创新的主体,才能构成我国发展质量的强大微观基础。

消费者是质量创新的驱动者。企业的质量创新只有一个目标,那就是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要。消费者的需求,构成了对企业质量创新的最大动力来源,只有在消费的牵引之下,才能够真正拉动质量创新。同时,消费者基于货币对质量需求的表达,也才能最终构成质量创新的实现,也就是企业基于质量创新而获得利润。不仅如此,消费者也是质量安全的最大约束力量,基于消费者的重复购买,才能最终的发现和淘汰劣质的产品。我国质量治理的改革,一定要真正地发挥消费者在质量创新中的驱动者地位,特别是加强消费者集体行动能力,包括消费者组织的集体诉讼、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人举报等制度的建立。在十三五期间,要真正让消费者取得在质量创新中的发言权,只有这样才能构成质量供给与质量需求相互平衡的市场主体。

质量服务机构是质量创新的市场中介。企业和消费者作为质量的供需双方,天然地存在力量的不平衡,特别是信息的不对称。企业和消费者并不能自动地构成市场中的质量主体,相互之间需要市场中介力量的介入,那就是包括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等构成的质量服务机构。质量服务机构作为市场的中介力量,可以权威专业地传递质量信号,降低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应该大力发育市场化的质量服务机构,减少对质量中介服务市场的限制,鼓励和支持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平等地进入质量服务市场。通过质量中介机构的公平竞争,市场会有更加充分的质量信息的提供,既能够促进企业质量创新的供给,又能拉动消费者对质量创新的需求。

2.建立促进质量创新的政府质量规制

政府质量规制的根本目的,不是直接的去扮演质量主体的角色,而是通过制度和政策的设计,激发企业、消费者和中介机构的质量创新能力。我国政府质量规制的制度与方法,必须以市场为主导力量,切实实现职能的转变,通过促进市场主体的质量创新,来有效地发挥政府的力量。尤其是要改变政府宏观质量的多头管理,建立起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配合,又互为制衡的行政管理体制。“十三五”期间,应该加快建立起发挥市场决定作用的宏观质量管理体制,从而为发展质量的提高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建立大部制的综合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创新作为“十三五”期间重要的战略目标,必须有质量的战略性部门作为支撑。我国目前正在进行大部制的市场监管部门改革,这对于促进质量监管、整合质量执法力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要在理论上厘清,质量监管与质量创新或质量发展具有显著的区别,质量的市场监管主要是基于质量安全或质量风险的防范,并不能替代国家对质量创新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因而,有必要建立起大部制的国家质量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制定国家重大的质量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国家重大的质量政策、统一制定国家标准、建设包括计量等在内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对质量中介机构和资质认证实施一体化的监管、提供面向企业和消费者的质量公共服务。大部制质量综合管理部门的建立,可以在体制上推动“十三五”期间的质量创新。

建立以“团体标准”为主导的标准化体制。标准是质量创新的前提,也是实现质量创新的重要手段。从标准的本质意义来说,就是市场和社会用于自我规制的方法。也就是说,只有由市场主体自愿建立的标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标准。这些市场主体包括质量的行业组织、质量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联盟,由这些组织所建立起的团体标准,具有参与制定成员和执行者,在利益上的内在一致性。虽然是自愿制定的标准,却具有某种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因为某个市场主体如果不执行或遵守这一标准,就可能被市场交易排除在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团体标准并不具有行政的垄断性,其执行的效力只能取决于标准竞争中的自愿遵守和选择。正是基于团体标准相互的竞争,才能促使标准的不断更新和反映技术、产业和产品的趋势性变化。我国在“十三五”期间应该完成以团体标准为主导标准化体制改革,通过团体标准的市场竞争促进质量创新。

建立国家质量公共服务体系。影响我国质量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质量公共服务的缺乏,很多应该由政府提供的质量公共服务产品,却转嫁给企业等市场主体来提供。质量公共服务的缺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主体的质量创新能力。在“十三五”期间,国家应该全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大批真正合格的职业技能人才,这些人才是市场最需要的质量公共产品,而不能公共性的质量技能人才不合格,却转而要企业再来提供本应由国家职业教育解决的技能和知识问题。各级政府都应该在财政中设立“中小企业质量提升专项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的质量检测、质量标准、质量体系和质量培训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质量创新的能力。质量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消费者质量教育和知识普及,以及提供公共的质量信息,纳入工作的职责范围,提高消费者质量识别和选择的能力。“十三五”期间,质量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将极大地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创新的能力。

3.构建共同治理的质量创新格局

“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新产业、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不断涌现,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质量创新更是将面临更多新的挑战。面对这样一种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引入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质量治理。我国质量创新的短板之一,就是社会力量很难进入质量治理中,或者即使进入,也设定了各种过高的进入壁垒,导致社会力量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质量以市场属性为根本,同时也有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必须依靠社会的力量才能形成真正的质量创新。

全面推行“比较试验”制度。企业最需要的是传递更有的质量信号,消费者最需要的是获得更可信任的质量信号。在质量信号的多元传递主体中,社会组织尤其是专业的质量社会组织,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专业的质量社会组织,可以依靠组织的集体力量,特别是组织在质量专业上的权威性,开展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第三方评价,而且这种评价是高于政府的标准,基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比较做出的评价。这种由第三方的社会组织提供的高于政府标准的质量评价,被称之为比较试验。比较试验实际上是在政府标准之上,向消费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质量信息,让消费者基于这一比较选择更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同时,这一制度还向企业提供了更高质量标准的约束,即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完全达到了政府标准,或者技术法规的规定,但由于同类产品的比较,而可能被评价为更低的产品质量,从而即使能够合法的上市,但是却不能被消费者真正地选择。这样就会促使企业不是简单地满足政府所设定的标准,而是要努力达到比较试验所设定的市场和社会标准。“十三五”期间,我国应该加快全面推行比较试验制度,通过社会的力量推动更高质量标准的应用,并进而实现更高水平的质量创新。

推动各类质量社会组织的发展。由于产品和服务类型的巨大差异,导致质量评价和质量信息的高度分化,任何一个质量社会组织,哪怕再强大的质量社会组织,面对复杂多元的质量系统,实际上都只能在局部上发挥有限的作用。面对这一问题,质量社会组织必须多元化、专业化和细分化。通过众多细分的专业质量社会组织,在各个不同的产品和行业领域中,通过本组织的专业经验,能够更好地发挥对质量创新的参与。从质量安全的治理的角度,也只有对某一类或者某一个行业非常专业的质量社会组织,才能掌握和了解该领域的质量“潜规则”,从而进行更有效的质量治理。更有必要的是,即使在同一领域,也应该建立竞争性的质量社会组织,通过相互的竞争产生更有公信力的质量社会组织。此外,政府大量的质量专业技术机构,也应该完成向质量市场机构和质量社会服务机构的转型,通过真正的市场法人和社会法人地位的确立,成为质量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在“十三五”期间,我国质量社会组织的充分发育,将有效地引导企业质量创新的发展,通过社会力量的引入实现质量的“万众创新”。

建设社会化的“质量大数据工程”。质量大数据是实现质量创新最重要的要素资源,而质量大数据又分散在社会各个不同的主体中,这就有必要在“十三五”期间,建设社会化的“质量大数据工程”。“质量大数据工程”是质量的社会基础设施,应向全社会提供开放的质量数据,让社会的各个主体都能充分利用质量大数据。企业通过质量大数据识别消费者需求,消费者利用质量大数据识别企业的质量状况,政府利用质量大数据实施更有效的质量政策和质量服务。同时,“质量大数据工程”的数据来源也是社会化的,应最大程度的开放各类不同机构与质量有关的数据,特别是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和质量第三方机构的质量相关数据,更应该进入“质量大数据工程”。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质量大数据工程”的框架,将为市场和社会各个主体的质量提供重要的创新资源。

“十三五”期间,是我国发展质量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期间要真正建立起发展质量的体制和机制,真正实现将我国的经济发展,建立在提高质量和效益基础之上。为此,就必须建立质量创新的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对质量创新的决定性作用,以需求为牵引,以效益为根本目标,以改革为动力,建立起共治的质量创新格局,使质量创新真正地促进我国发展质量的提高,实现“十三五”我国经济社会更高质量的发展。